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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07-09-30

 

福建省食品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条  福建省食品工业协会(简称福建食协)。英文名称为:Fujian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FJFA)。

  第二条  福建食协是经福建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全省性食品工业的行业管理组织,是以食品工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食品专业组织及热心于食品行业的领导、专家、学者自愿组成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食品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坚持科学发展观,沟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为食品企业、事业单位服务,协调和发展食品各行业间、地区间、部门间、企业间的关系和合作,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食品行业健康地发展,以满足城乡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与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会址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主要职能与任务为:协助政府在食品行业开展统筹、规划、协调、监督工作,加强对食品企业的指导和服务。

  (一)开展食品行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生产、营销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向政府部门提出食品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行业政策、法规建议;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与市场秩序。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的关系,向政府和有关单位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三)开展食品行业信息调查收集国内外食品信息,分析和发布行业动态;

  (四)开展技术交流与咨询活动,组织科技成果和新产品鉴定,积极推广优秀科技成果与技术装备,推动企业创新。表彰、奖励优秀项目、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对行业内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进行前期论证;

  (五)开展营养发展战略研究,促进饮食结构和食物生产结构的合理化 ,提高人民的营养水平;

  (六)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积极稳妥地组建福建食协食品行业分会;

  (七)参与制定、修订食品行业有关标准、行业管理规范并组织企业贯彻、实施,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八)参与名牌产品、免检产品、著名商标的推荐和初审工作。开展行检行评,推荐行业名、优、新产品以及产品监制、宣传工作;

  (九)举办报告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举办各类培训班,为企业培养人才,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十)组织企业参加展览、展示、展销的活动,参与食品市场建设;

  (十一)加强与国内外食品行业及相关组织间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二)配合有关部门和组织,开展食品行业标志体系认证工作。参与食品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资格审查工作;

  (十三)办好福建食品信息刊物和网站为企业提供多方位的信息服务;

  (十四)承担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本省各地(市)食品工业协会、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和从事食品工业生产、流通、管理、科研、设计、教学的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对发展食品工业做出贡献的专家、教授、工程技术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均须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并按期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应具有法人资格,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个人会员应热心于食品行业的各项事业并为之做出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享有获得协会印发的有关刊物;

  (五) 在生产、技术、管理、信息等方面,享受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六)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承担并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       向协会反映生产经营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协会提出,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退会或除名:

  (一)会员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的,或拖欠会费达一年,且经催促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确定协会工作的方针和任务;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负责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成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和有关单位的拨款或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920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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